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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在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有关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及湖北省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部署,加强公共场所管理,切断病毒的传播途径,防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扩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我市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宾馆、饭馆、旅店、酒店、招待所、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八)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职责分工

(一)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学校、托幼机构及其监督管理的教育培训机构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二)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宾馆、旅店、酒店、公共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三)市城市行政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其监督管理范围内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四)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除民用航空器、火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及有关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五)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服务场所、集贸市场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六)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商场、超市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七)市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场所、旅游景点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八)市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场馆及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九)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等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一)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轻轨等轨道交通工具及其相关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二)民航、铁路等运营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民用航空器、火车等公共场所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十三)市其他部门和单位负责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各自领域控制措施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各自辖区控制措施的实施工作,并对本辖区落实情况予以检查。

三、实施要求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岗期间应当佩戴口罩。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控制措施实施的第一责任人。

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要求进入其场所的顾客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其经营的公共场所,并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的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由各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市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