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太阳集团见好就收9728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我院2015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条件进行: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原则条件
(一)在院期间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二)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经审核准予毕业。
二、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当年未获得本科毕业证者;
(二)学业未达学院规定要求者:
1. 理工类(含机械工程系、电气信息系、生化工程系、土木工程系)学生,毕业时除公共选修课外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2,且CET-4考试最高成绩未达385分的;
2. 经管类(含经济系、土木系)学生,毕业时除公共选修课外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4,且CET-4考试最高成绩未达385分的;
3. 艺术类(含艺术设计系)学生,毕业时除公共选修课外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4,且CET-4考试最高成绩未达365分的;
4. 外语类(含外国语系)学生,毕业时除公共选修课外的全部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到2.4,且TEM-4考试最高成绩未达60分的;
大学外语成绩未达到学院授予学士学位标准者;
(三)因考试违纪舞弊受到处分或因其他原因受到留校察及以上处分,尚未解除处分者;
(四)毕业设计(论文)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弄虚作假、情节严重者;
(五)经学位委员会审议,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三、为鼓励毕业生参加国家基层重点项目建设,在艰苦的环境中建功立业,学位委员会对略低于第二条第(二)要求的已签约毕业生,酌情授予学士学位。